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 高普港 字第 1131020030 號
主旨:公示送達稑源經貿有限公司之本關高普港字第1131014792號函(含「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第BCI12132015024及BCI12130896045號共2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旨揭函件經本關郵寄後遭郵務因公司遷移無法遞送退回,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函件現由本關小港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東亞南路36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分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