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 字第 1141006466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高法緝字第1130624號催繳函1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一、本關高法緝字第1130624號催繳函,經本關委由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地名義寄送,惟相關寄送地址遭郵局加註「不到取退回寄件人Unclaimed Return to sender」退回。經查該應受送達人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本案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黏貼本關公告欄翌日起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