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 高普港 字第 1141002078 號
主旨:公示送達稑源經貿有限公司(前名:盈豐農經有限公司)之本關114年1月10日高港業二補字第1141001068號函(含「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BCI11246688429、BCI11246687587及BCI11246686852 號共3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旨揭函件經本關郵寄後,郵務回復皆因受送達人遷移無法遞送退回,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函件現由本關小港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東亞南路36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分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