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8月1日
發文字號: 高普業一 字第 1131021437 號
主旨:凡本關於113年4月1日至113年4月30日間,所取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貨樣,請進出口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來關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一、旨揭貨樣請進出口人持憑原發貨樣收據,於1個月內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嘉南分關及高雄機場分關貨樣存放單位領回。
二、如貨主所執存之貨樣收據遺失,應由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之收據領回有關貨樣。
三、逾期未領回又未申請保留之貨樣,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以放棄貨物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