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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關通知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16306 號

附件: 旅客名單

主旨:​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關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關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地址: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辦理退關領回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旅客資料如附件。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06-11 點閱次數: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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