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16306 號
附件: 旅客名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
一、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關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地址: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辦理退關領回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旅客資料如附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16306 號
附件: 旅客名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
一、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關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地址: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辦理退關領回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旅客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