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 字第 1131030136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2年第11200803號及第11200804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共2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潘玉龍君共2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經本關以郵遞方式寄送,惟郵局以未經領取為由退回本關。經查該應受送達人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本案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