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月17日
發文字號: 高普南 字第 1141001895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運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一、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嘉南分關業務二課業務一股駐臺南航空站海關櫃檯(地址:臺南市南區機場路775號、 服 務 電 話 : 06-2614938)辦理貨物退運手續,逾期將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旅客資料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