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175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洪鴻裕放棄貨物銷毀費用催繳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經查旨揭催繳函之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175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洪鴻裕放棄貨物銷毀費用催繳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經查旨揭催繳函之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