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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洪鴻裕放棄貨物銷毀費用催繳函(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1756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洪鴻裕放棄貨物銷毀費用催繳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經查旨揭催繳函之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5-06-05 點閱次數: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