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 字第 1151003666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高普法字第1151001690、1151001691、1151002704及1151002705號催繳函4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
一、潘玉龍4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催繳函,經本關以郵遞方式寄送,惟郵局以遷移不明及查無此人未能送達為由退回本關。經查該應受送達人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本案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