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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運通知函。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30647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公告本關無法送達之退運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刊登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地址:金門縣金城鎮西海路1段5號2樓)辦理退運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相關規定辦理。

二、旅客資料如附件。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11-04 點閱次數: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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