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 字第 1131024726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DO KIM THOA放棄貨物銷毀費用催繳函(如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經查旨揭催繳函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處所不明或為外國且無法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辦理,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