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 字第 113103050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3年第11300591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1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香港地區王俊熙君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經本關囑託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為送達,嗣郵政機關以「不到取退回寄件人」為由退回,致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之規定為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