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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遺失物招領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11033842 號
附件: 111年第1批次拾得物清表
主旨:​旅客遺失物招領
依據:​民法第803條
公告事項:​
一、111年第1批次拾得物清表(如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高雄國際機場國際線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認領(服務電話:07-8057751、8057754),並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如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關 務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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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1-12-19 點閱次數: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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