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高普機字第1151018021號
附件:如文
主旨:遺失物招領(金門縣金門港旅運中心)
依據:民法第803條
一、115年第1批次拾得物清表(如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金門水頭碼頭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人請於公告日起6個月內,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親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金門港旅運中心1樓,服務電話:082-375674#16),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於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