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24784 號
附件: 如文(第5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113年第5批次旅客存關行李物品逾期未退運清表(附件),所列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辦理有關退運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24784 號
附件: 如文(第5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113年第5批次旅客存關行李物品逾期未退運清表(附件),所列旅客因無在臺住址或地址不實,致本關退運通知函無法送達,自公告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表列旅客自送達生效日起15日內,至本關高雄機場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中山四路二號)辦理有關退運手續,逾期將逕依關稅法第96條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