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35340 號
附件: 如公告事項
依據:民法第803條
一、113年第2批次拾得物清表(如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金門水頭碼頭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 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認領(服務電話:082-375674),並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於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