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English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旅客遺失物招領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 高普機 字第 1131035340 號

附件: 如公告事項

主旨:旅客遺失物招領

依據:​民法第803條

公告事項:​

一、113年第2批次拾得物清表(如附件)所列拾得物,係於金門水頭碼頭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 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高雄機場分關離島派出課認領(服務電話:082-375674),並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於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12-16 點閱次數:200

附件圖檔瀏覽

預覽圖片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