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 高普法 字第 1131036289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高法緝字第1130398及1130399號催繳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50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本關高法緝字第1130398及1130399號催繳函,經查應受送達人業於113年7月2日變更戶籍地址,戶籍暫遷至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