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 高普業一 字第 1141000474 號
主旨:凡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者,請於114年2月27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三課申請。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
一、經審核符合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者,其承受進、出口廠商之委託申報進、出口貨物時,分別按海關進、出口報單抽驗規定之抽驗比率予以降低。第1類報關業者為26%以上至50%,第2類報關業者為25%以內,但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本次降低抽驗比率之期間為1年,自本(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二、取得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報關業者,得享有降低抽驗比率之優惠措施,不須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關申請。
三、申請書請至本關網站下載最新版本,以舊版申請書辦理者恕不受理。申請書下載路徑:高雄關網站/便民服務/書表檔案下載/高雄關書表下載/報關業設置管理/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