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1051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高法緝字第1140006500號催繳函1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及第86條。
一、丁秀剛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催繳函,經本關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送達,經該會以115年4月1日海法字第1150005377號函復無人領取退回本關。催繳函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為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