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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高法緝字第1140006500號催繳函1份(詳如附件清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1051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高法緝字第1140006500號催繳函1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至第81條及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丁秀剛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催繳函,經本關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送達,經該會以115年4月1日海法字第1150005377號函復無人領取退回本關。催繳函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為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催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催繳函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5-04-09 點閱次數: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