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高普港 字第 1141009922 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旨揭文件經本關郵寄後,郵務回復因受送達人遷移無法遞送退回,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函件現由本關小港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東亞南路36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分關領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 高普港 字第 1141009922 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旨揭文件經本關郵寄後,郵務回復因受送達人遷移無法遞送退回,且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函件現由本關小港分關(地址:高雄市小港區東亞南路36號)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分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