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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遺失物招領。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 高普南 字第 1131029864 號

附件: 如文

主旨:旅客遺失物招領。

依據:民法第803條。

公告事項:​

一、臺南航空站國際線管制區內拾得之旅客遺留物品(如附件清表),遺失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親自攜帶護照及身分證赴本關嘉南分關駐臺南航空站海關櫃檯認領(地址 : 臺 南 市 南 區 機 場 路 775 號 、 服 務 電 話 : 06-2614938),並依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辦理徵、免稅提領手續。

二、如認領期限屆滿仍無人認領時,本關將逕依民法第807條及關稅法第9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10-25 點閱次數: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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