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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關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所取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貨樣,請進出口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來關領回。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5月1日

發文字號: 高普業一 字第 1131012248 號

主旨:​凡本關於113年1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所取及已解除專案保管尚未領回貨樣,請進出口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來關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貨樣請進出口人持憑原發貨樣收據,於1個月內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嘉南分關及高雄機場分關貨樣存放單位領回。

二、如貨主所執存之貨樣收據遺失,應由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之收據領回有關貨樣。

三、逾期未領回又未申請保留之貨樣,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以放棄貨物處理,不另通知。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05-01 點閱次數: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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