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1283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415號及第11401942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2份(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旨揭處分書,經本關囑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為送達,嗣該會函復辜志鵬君因存局逾期未取、宋園園君因查無地址均被退件,未能依行政程序法第86條規定為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