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高普法字第115102971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1474號等3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詳如附件清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一、林雨臻君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經本關以郵遞方式寄送,惟郵局以「代收後無法轉交」未能送達為由退回本關。經查該應受送達人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爰本案送達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關115年第11501518號及第11501565號2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處分書,因貨物所有人不詳,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四、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關(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捷興一街3號)法務緝案組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