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分類檢索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English
  • 字級大小
:::

最新消息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民眾透過跨境電商購買自用貨物,其完稅價格逾免稅限額,應依規定繳稅

高雄關近來屢接獲民眾電詢,於跨境電商平台購買自用、非供銷售貨物,為何須課徵營業稅問題。該關表示,我國營業稅的徵收是採消費地課徵原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進口貨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41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該關進一步表示,民眾跨境網購之貨物,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2千元以下者,免徵關稅與營業稅及貨物稅,但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及進口次數頻繁者不適用。進口次數頻繁係指:(一)同一納稅義務人於半年度內進口貨物適用關稅法第49條第2項之免稅規定放行逾6次者。(二)所稱半年度,指每年1至6月及7至12月。(三)進口次數之認定以進口日期為準,並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重新起算。

高雄關提醒民眾,倘對跨境網購貨物應繳納稅費有疑問,可先洽詢委任報關業者瞭解貨物申報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業務二組
聯絡人:張志成
電話:(07)821-3685#109

發布單位:高雄關秘書室 發布日期:113-03-15 點閱次數:1266
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