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關表示,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海關得提取貨樣。在「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修正前,貨主如不慎遺失貨樣收據,限於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收據才可領回貨樣,但有時貨主與報關人已無委任關係,難以聯名出具收據領回貨樣,影響貨主權益甚鉅。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關務署已於113年8月19日修正發布「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48點修正貨樣收據遺失,考量報關人係貨主代理人,僅須由貨主自行出具收據即可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以確保貨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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