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
1. 關稅法 第10條 第1、2、3項
依本法應辦理之事項、應提出之報單及其他相關文件,採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或提出。
海關得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情形,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前二項辦理連線或傳輸之登記、申請程序、管理、通關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2.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第14條 第2項
經核列按文件審核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報關人應於接獲海關連線核定通知之翌日辦公時間終了前,補送書面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以供查核。但經海關公告得傳送文件電子檔之文件,得以連線申報方式取代書面補件。
二、如有疑問,可撥打關務署及各關、關港貿單一窗口服務電話洽詢: 財政部關務署 02-2550-5500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02-2420-2951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03-383-4265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 04-2656-5101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07-561-3251 關港貿單一窗口 0800-299-889
三、想了解更多?請參考以下網站說明。
關務署【C2進口無紙化通關】 https://web.customs.gov.tw/multipleht...
關港貿單一窗口【C2無紙化專區】 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