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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不隨身行李報關須知

一、 旅客入境時,若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應於入境時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

二、入境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得於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並應於旅客入境後,自裝載行李物品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 稅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前項行李物品未在期限內進口、旅客入境時未在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列報或未待旅客入境即先行報關者,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不適用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辦法相關 免稅、免證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四、旅客之不隨身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除應詳細填報行李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該旅客入境日期、護照號碼、入境證件號碼或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及在華地址。

五、 本關於各單位均巳設立「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服務處」,以單一窗口作業方式處理後送行李通關。凡抵中華民國旅客自行前來本關申報進儲於本關轄區內之不隨身行李,均由本關轄區內各驗貨單位統一辦理收單、查驗、分估、計稅、放行等作業,並派有專人在現場服務協助通關。

(一)旅客自行報關時,請攜帶:本人護照、搭機證明或機票存根、提單(D/O)正本,外籍人士須另檢附居留證。

(二)非本人自行報關者,除應攜帶(1)項證件外,另須出示委任人委任授權證明及受委任人身分證件及私章。

洽詢電話:

基隆關 業務一組驗貨課(02)24202951轉1301

五堵分關驗貨課(02)86486220轉 2105

桃園分關進口業務課(03)3921591轉133

桃園分關南崁業務課(03)3558244

八里分關業務課驗貨股(02)86305427轉150

六、附註:

(一)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並非行李用品。私人進口自用小汽車(或機車)不論新舊, 離岸價格超過美幣 2 萬元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否則 不准進口,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二)入境旅客攜帶後送行李物品,除得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辦法第 11 條第 1項規定准予免稅以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總值在完稅價格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如超過自用及家用範圍(即超過入境旅客攜帶 少量自用限制進口貨品、大陸土產限量表者)其非屬電器類或大宗、大件性質之零星物品,按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總則5所定稅率徵稅,前項以外之物品應各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稅款之繳納,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送達之翌日起 14 日內為之,逾期依關稅法第 74 條規定辦理,但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者(係指於 30 日內入出境 2 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 6 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新台幣 2 萬元免稅之規定。

更新日期:11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