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紅綠線通關
(一) 紅線通關
入境旅客攜帶管制或限制輸入之行李物品,或有下列應申報事項者,應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應申報檯」(即紅線檯)查驗通關:
1. 攜帶菸、酒逾免稅限量(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酒1公升)或其他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之完稅價格逾新臺幣2萬元者。
2. 攜帶外幣 、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金總值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3. 攜帶新臺幣逾10萬元者。
4.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
5. 攜帶人民幣逾2萬元者。
6. 攜帶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者。
7. 攜帶水產品或動植物及其產品者。
8. 有不隨身行李者。
9. 攜帶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
10. 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免驗通關者。
(二) 綠線通關
入境旅客未有上述情形之旅客,可免填寫申報單,並可選擇「免申報檯」(即綠線檯)通關。
二、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
(一) 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免稅範圍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範圍如下:
1. 攜帶菸酒產品入境,以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為限。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之數量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處以罰鍰。
★菸酒限量及罰鍰計算基準表
限量攜帶 | 免稅數量 | 超量未申報之罰則(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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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 (右列三項,擇一免稅) |
捲菸5條 (1,000支) |
捲菸1條 (200支) |
沒入加罰鍰 (每條罰1,000元) |
|
雪茄125支 | 雪茄25支 | 沒入加罰鍰 | 非葉捲雪茄菸: 每25支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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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捲雪茄菸: 每25支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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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絲5磅 | 菸絲1磅 (0.453公斤) |
沒入加罰鍰 (每磅罰3,000元) |
||
酒 | 5公升 | 1公升 | 沒入加罰鍰 | 酒精成分 ≦ 10% 每公升罰500元 |
酒精成分 > 10% 每公升罰2,000元 |
2. 非屬管制進口,並已使用過之行李物品,其單件或一組之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
3. 上列1、2、以外之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其完稅價格總值在新臺幣3萬5千元以下者。
(二) 旅客攜帶貨樣,其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者免稅。
三、應稅物品
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合計如已超出免稅物品之範圍及數量者,均應課徵稅捐。
(一) 應稅物品之限值與限量
1.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包括視同行李物品之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貨物),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2萬元為限。
2. 進口供餽贈或自用之洋菸酒,其數量不得超過酒5公升(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4. 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係指於30日內入出境2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6次以上)且有違規紀錄之旅客,其所攜行李物品之數量及價值,得依規定折半計算。
5.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之自用衣物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帶之行李物品依規定辦理稅放。
6. 入境旅客攜帶之行李物品,超過限值及限量者,如已據實申報,應自入境之翌日起2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1個月,屆期不繳驗輸入許可證或辦理退運或聲 明放棄者,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處理。
(二) 不隨身行李物品
1. 不隨身行李物品應在入境時即於「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上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並應自旅客入境前或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進口。
2. 違反上述進口期限或入境時未報明有後送行李者,除有正當理由(例如船期延誤),經海關核可者外,其進口通關按一般進口貨物處理。
3. 行李物品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進口日之翌日起15日內報關,逾限未報關者依關稅法第73條之規定辦理。
4. 旅客之不隨身行李物品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業者填具進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四、新臺幣、外幣、人民幣、黃金、有價證券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下列「各項」物品限量是「每位」旅客「各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向海關辦理申報亦無須繳交稅費(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除外)或手續費;但請一併通關,避免個人超帶困擾。
(一) 新臺幣
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旅客攜帶新臺幣超逾前開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惟超額部分,雖經申報仍應予退運(即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未申報者,其超過新臺幣10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參考網站:中央銀行
(二) 外幣 、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
攜帶外幣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申報;依規定申報者,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未申報者,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 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未申報者,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四) 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
實者,處以相當於其超過前揭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五) 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其超過前揭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黃金價額之罰鍰。。
(六) 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
攜帶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者,應向海關申報;總價值逾等值美幣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其超過前揭規定金額部分或申報不實之物品價額之罰鍰。
五、藥品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之藥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藥品成分含保育類物種者,應先取得主管機關(農委會)同意始可攜帶入境。(附註:1.藥事法第4條: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2.我國以處方藥管理之藥品,如國外係以非處方藥管理者,適用非處方藥之限量規定。)
1. 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處方藥未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以2個月用量為限。處方藥攜帶醫師處方箋(或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之管制藥品,須憑醫療院所之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其攜帶量不得超過該醫療證明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個月用量為限。
3. 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12種。中藥製劑(藥品)每種12瓶(盒),惟總數不得逾36瓶(盒)。
4. 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六、自用農畜水產品之限量規定
1. 農畜水產品類不得超過6公斤
2. 食米、花生(限熟品)、蒜頭(限熟品)、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3. 大陸地區: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罐頭限量各6罐;其餘食品限量6公斤。
七、禁止攜帶物品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如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大麻、安非他命等)。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槍砲(如獵槍、空氣槍、魚槍等)、彈藥(如砲彈、子彈、炸彈、爆裂物等)及刀械。
3.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未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許可,不得進口;屬CITES列管者,並需檢附CITES許可證,向海關申報查驗。
4.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5.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6.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
7.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新鮮水果。但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及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不在此限。
8.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八、環境用藥
(一)什麼是環境用藥
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規定,所稱環境用藥係指下列製劑:
1.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
2.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3.利用天然或人工改造之微生物個體或其新陳代謝產物所製成,用以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處理廢棄物或防制環境衛生病媒之微生物製劑,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二)旅客攜帶規定
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附表「環境用藥限量表」(詳參相關檔案)規定如下:
表列環境用藥:
1. 每位旅客得少量攜帶表列環境用藥之液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固體總量1公斤以下(含1公斤)。
2. 經常出入境者,每月僅能攜帶一次,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不得攜帶。
3. 少量攜帶進口之環境用藥限供自用,不得對外販售。
不在表列之環境用藥:須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核准文件始得進口。
九、動物用藥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動物藥品屬該法所稱動物用禁藥,但旅客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並符合一定種類、劑型及數量者(詳參下列說明)除外;
違者依同法第33條規定,恐涉有刑事責任之虞,請旅客務必先行確認相關規定,或向動物用藥中央主管機關洽詢,以免違規受罰。
茲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財政部公告之「入境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供自家寵物用之動物用藥品限量表」規定,說明如下:
(一)每位旅客得攜帶之動物用藥品以供「自家寵物用」為限。
(二)下列動物用藥品,「不得攜帶」入境;但專供觀賞動物(註1)疾病治療使用之待美嘧唑及羅力嘧唑,不在此限。
1.疫苗、血清、抗體、菌苗或其他生物藥品。
2.產食動物(註2)用藥品。
3.硝基呋喃類(Nitrofurans)、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氯黴素(Chloramphenicol)、鄰-二氯苯(ortho-Dichlorbenzenz或同義名稱之1,2-Dichlorbenzene、DCB、ODB、o-Dichlorobenzene)。
4.歐來金得(Olaquindox)、洛克沙生(Roxarsone)、待美嘧唑(Dimetridazole)、羅力嘧唑(Ronidazole)。
5.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或依第14條第2項規定限制使用方法、範圍或廢止許可證之藥品。
(三)除前述不得攜帶入境之動物用藥品外,每位入境旅客得攜帶供自家寵物使用之動物用藥品劑型及數量如下表:
※下表所定之產品種類:瓶(盒、罐、條、支、包、袋)係指購買地原包裝使用之最小包裝單位。
動物用藥物類別 | 規定 |
---|---|
處方藥品(註3) | 處方藥品須檢附獸醫師處方箋或其他證明文件,且所攜數量不得超過處方箋(或證明文件)開立之處方量,且不得超過3個月用量。 |
非處方藥品(註4) | 非處方藥品不得超過6種,單一品項不得超過6瓶(盒、罐、條、支、包、袋);合計不得超過18瓶(盒、罐、條、支、包、 袋),且不得超過180顆(錠、丸或粒)、1公斤或1公升。 |
※備註:
註1:「觀賞動物」係指犬、貓或其他提供人類觀賞、玩賞或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寵物、觀賞魚)。
註2:「產食動物」係指為肉用、乳用、蛋用或其他提供人類食物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如:牛、羊、豬、鹿、雞、鴨、鵝、火雞、水產動物等)。
註3:「處方藥品」係指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附表「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品目及使用類別表」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之動物用藥品。
註4:「非處方藥品」係指處方藥品以外之動物用藥品,例如「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之抗感染藥」、「外用液劑、外用散劑、條帶劑、噴霧劑之抗寄生蟲藥」及「專供觀賞魚用非注射劑型抗寄生蟲藥」。
相關連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注意
1. 入出境旅客如對攜帶之行李物品應否申報無法確定時,請於通關前向海關關員洽詢,以免觸犯法令規定。
2. 攜帶錄音帶、錄影帶、唱片、影音光碟及電腦軟體、8釐米影片、書刊文件等著作重製物入境者,每一著作以1份為限。
3. 毒品、槍械、彈藥、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禁止攜帶入出境,違反規定經查獲者,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海關緝私條例」等相關規定懲處。
附記
1. 本須知僅供參考,法令若有修訂,應以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2. 詳細之品名及數量請參考附件下載區「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用藥限量表」
3. 新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施行,相關疑問請參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製作之洗錢防制法新制施行對民眾影響問答集(附件下載區)。
服務時間:
平 常 日:上午8:30至下午5:00
例 假 日:客郵輪到港前1小時
聯絡電話:基隆關行李檢查股 02-24202951 分機1113、1114、1115、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