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物實到件數與通報進儲之報單上申報件數相符,其包裝外型完整,並無開啟之痕跡,但其內部經查驗核對,發現部分短缺者,其短缺部分,可認為短裝。
(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開箱時發現有短溢裝情事,專責人員應即停止作業,並向監管海關報告。
(三)準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2條之規定辦理:
1. 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 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百分之 5 ,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美金 1 千元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 1 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 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2. 進口保稅原料如其實到數量短少逾前款規定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 1 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 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實者,得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原料,或依實到數量 調整登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