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主要規定有:
(一)進口貨物,應依「貿易法」、「貿易法施行細則」、「貨品輸入管理辦法」、「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 法」、「限制輸入貨品及委託查核輸入貨品彙總表」等規定辦理。進口大陸地區貨物,應另依「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及「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口「限制輸出(入)貨品表」內之貨物,應依該表規定辦理簽證。
(三)進口貨物屬應施檢驗或檢疫之貨品,應依有關之檢驗或檢疫規定辦理。輸入規定字頭代號有B、C及F,分別說明如下:
1、B字頭代號:輸入動植物,應依照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頒布之「應施檢疫動植物品目表」及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可洽詢動植物防疫檢疫署,電話:(02)23431401;植物檢疫組(02)23431448;動物檢疫組(02)23431434。
2、C字頭代號:進口貨物應依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頒布之「應施檢驗商品品目表」及其有關規定 辦理。相關規定可洽詢標準檢驗局,電話:(02)23431700。
3、F字頭代號:輸入商品應依照衛生福利部發布「輸入食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四)進口貨物之所有輸入規定,均註記於「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之「輸 入」欄位內,可查閱其相關輸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