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事業免稅之貨物、機器、設備,因修理、測試、檢驗、委託加工而須輸往 課稅區,經向海關申請核准者,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自核准後六個月內復運回 自由港區,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自由港區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