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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內陸貨櫃集散站)出口,其通關程序如何?

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輸往國外時,均應向海關通報,並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始得出自由港區。 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跨區運送經非管制區(內陸貨櫃集散站、內陸航空貨物集散站)出口,若符合「自由貿易港區申請設置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 定,或以自由貿易港區專用車隊運送及貨櫃(物)動態資料庫控管替代者,則可以F5 報單通報方式辦理裝船(機)出口。

更新日期:113-02-06 點閱次數: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