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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監視費、押運費、加封費之徵繳問題

一、特別監視費、押運費及加封費是根據何種法令徵收?

(一)特別監視費是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4 條規定徵收。

(二)押運費是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7 條規定徵收。

(三)加封費是根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規定徵收。

二、目前海關徵收加封費的規定為何?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 5 條規定,經海關加封之貨物,除下列各款及第2項另有規定外,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貨櫃、每一火車車箱、每一保稅運貨工具應徵收加封費每一次新臺幣100元;以其他方式裝運之貨物,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每一批貨物每一次應徵收加封費新臺幣100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 ,其加封費為新臺幣250元:

(一)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倉儲業者,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50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200元。

(二)海運運輸業、承攬業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貨櫃控管,並依海關規定領用封條自行加封者,不論其使用封條數量,按前述每一徵收單位徵收加封費新臺幣50元;使用之封條為被動式電子封條 者,其加封費為新臺幣200元。

加封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加封費︰

(一)業經海關加封或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規定自行加封之貨櫃(物),經海關開櫃檢視或查驗後再由海關加封。

(二)經海關核准使用自備封條並依海關規定自行加封。

(三)運旅客行李,在金門、馬祖機場經海關加封直掛大陸地區。

(四)經核定需儀器查驗之貨櫃(物),海關基於通關作業需求主動或通知 業者加封電子封條。

三、應貨主之要求抽取進口貨物樣品或進入存貨處所檢視未放行進口貨物是否應徵收特別監視費?

(一)應貨主之要求抽取進口貨物樣品應按每一報單每一班徵收特別監視費新臺幣450元。

(二)應貨主之要求進入存貨處所檢視未放行進口貨物亦按每一報單每一班徵收特別監視費新臺幣 450 元。

四、辦公時間外提取進口貨物,或將已放行或轉運之實貨櫃運出貨櫃集散站之特別監視費如何徵收?

辦公時間外,自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免稅商店、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提貨或將已放行或轉運之實貨櫃運出貨櫃集散站或航空貨物集散站或碼頭之監視。但不包括在船(機)邊提貨及自穀倉提貨在內。

(一)船、航空公司依第1項第1款徵收新臺幣2,000元。

(二)倉庫、免稅商店、承攬業者依第1項第2款徵收新臺幣1,000元。

(三)貨主、內陸運輸業及其他業者依第1項第3款徵收新臺幣450元。

五、加印或更改進口貨物標記或箱號是否應徵特別監視費?

應貨主之要求加印或更改進口貨物標記或箱號按每一報單每一班徵收特別監視費新臺幣450 元。

六、出口貨物進倉後,應貨主之要求抽取樣品之監視費如何徵收?

出口貨物進倉後,應貨主之要求抽取樣品應按每一報單每一班徵收特別監視費新臺幣450 元。

七、押運費如何徵收?

經海關核准須由海關派員押運貨櫃(物)者,同一關區按次應徵收押運費新臺幣600元;不同關區依押運距離按次分別徵收押運費如下:

(一) 未滿 150 公里徵收新臺幣 1,700 元。

(二) 150 公里以上未滿 250 公里徵收新臺幣 3,700 元。

(三) 250 公里以上徵收新臺幣 4,600 元。

所謂按次係指車程一趟為一次,所謂押運距離係指押運起運地至目的地之車行最短距離,如係以貨櫃裝運者,每一次不得超過 3 部拖車或其他車。

更新日期:1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