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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進出倉及管理

一、出口貨櫃(物)如何辦理進站(棧)?

(一)出口貨物如未經海關核准,出口人即行以整裝方式裝櫃者,貨櫃進站時,集散站業者對有關貨櫃過磅,並將重量詳載於進倉證明,由檢查人員憑「貨櫃交替驗收單(EIR)」、「貨櫃裝貨清表(CLP)」,檢查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櫃數無誤後,資料輸入電腦,列印卸櫃准單及過磅單交司機憑以卸櫃儲存等候通關。

(二)出口合裝貨物進站(棧),集散站(貨棧)業者或管理人憑「出口貨物運送單」、「貨櫃(物)運送單」核對船名、航次、裝貨單(S/O)、件數、標記、箱號無訛,點收貨物進儲。

二、出口貨物進倉有何規定?

出口貨物進倉,報關人應向倉庫業者申請派員點貨進倉,貨物確實進倉完畢後,經倉儲業簽發「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簡5259)並透過通關網路傳送海關,出口報單免附該進倉證明書。

三、出口貨物出進站(棧)有無時間限制?

已經放行之出口貨物提出貨棧,限於例假以外每日上午6時至下午6時之時間內為之。出口貨物存入貨站(棧)內倉庫,應於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已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貨棧)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除外。

四、出口貨物如須看樣、取樣或公證或進行必要之維護應如何辦理?

存站 (棧)之出口貨物如須看樣、取樣、公證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由出口人逕向各稽核(或駐庫)關員申請准單後,在專責人員(或駐庫關員)監視下辦理。

五、出口貨物如須更改嘜頭、箱號應如何辦理?

出口貨物如須加作或更改嘜頭、箱號,未報關案件由出口人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稽核(或駐庫)關員申請辦理;已報關案件C1及C2向出口業務單位申請辦理,C3向出口驗貨單位申辦。

六、出口貨櫃(物)放行後,如何裝船出口?

(一)貨櫃集散站

合裝出口貨物憑海關出口貨物放行通知,比對進倉資料無訛後,派員監視出倉裝櫃或併櫃。

出口貨物以整裝實貨櫃運進貨櫃集散站者,專責人員得憑海關出口業務單位放行之出口貨物放行通知,簽發加封用出口貨櫃清單,核對出口貨櫃標誌、號碼並予加封。

出口貨櫃以自備貨櫃封條加封者,由運輸業自行將封條與出口貨櫃號碼配對,依海關規定之方式及位置固封,並製作出口貨櫃清單;貨櫃出站及裝船時,由該運輸業派專人負責查對櫃號與封條號碼是否與貨櫃運送單所載相符。貨櫃出站時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 ,並以電子資料傳輸辦理貨櫃出進站及裝船手續。但進碼頭貨櫃集散站之出口整裝貨櫃,經海關免驗放行,並在原碼頭裝船者,免加封海關封條。

(二)出口貨棧

存棧之出口貨物,貨棧業者驗憑海關放行通知及裝貨單,核對裝運之船名、航次及貨物之標記、箱號、件數無訛後,方准提貨出棧裝運。

七、出口貨物因故退關,應如何辦理?

(一 )如屬退關或已報關尚未放行申請出倉案件,應一式套寫「出口貨物退關或註銷報關出倉申請書」2份,正本由出口業務單位留存,副本經由出口業務單位核准後,交由報關人持往倉庫辦理出倉手續後,由專責人員或駐站(棧)關員存查。

(二)如屬尚未報關申請出倉案件,應一式套寫「出口貨物退關或註銷報關出倉申請書」2份,檢附有關進倉證明書、裝箱單等文件,向海關稽核關員或駐站(棧)關員申請,經稽核關員或駐站(棧)關員受理並審核後,在申請書正副本簽註「尚未報關,准予出站(棧)」字樣,副本逕行發交報關人持憑向專責人員或駐站(棧)關員辦理出站(棧)領回手續,專責人員或駐站(棧)關員應負責核對貨櫃(物)及監視出站(棧),於辦妥退運出站(棧)手續後,在申請書副本簽證後,相關文件存查。

(三)出倉貨物如屬事業廢棄物,應申報退關後貨送地點。

更新日期:1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