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船隻進港後,貨櫃(物)如何辦理卸貨進儲貨櫃集散站或聯鎖貨棧?
(一)貨櫃集散站
由集散站業者擷取運輸業者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及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含貨櫃清單)訊息辦理存站手續。如未與通關網路連線者,則憑書面文件辦理之。
(二)聯鎖貨棧
進口或轉運、轉口貨物之卸存貨棧,由貨棧業者擷取運輸業以電子資料傳輸分送之進口艙單訊息或收到書面進口艙單後,繕具貨物進棧申報暨聯保單,填明裝運該貨之船名、貨物件數,交由運輸業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核發普通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憑以卸貨進倉。貨棧業者憑特別准單及進口艙單核對進口貨物標記、件數〔卸存內陸貨棧者並應核對「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無訛後,方得卸存貨棧。
二、進口貨物如有短卸、溢卸應如何辦理?
存站之進口貨櫃(物),如有短、溢卸情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業者於下列期限內繕具短卸或溢卸報告送達海關。該短卸或溢卸報告如須註銷或更正者,於報告送達海關翌日起3日內為之。
櫃裝貨物:拆櫃完畢之翌日起3日內。
非櫃裝貨物:全部進儲完畢之翌日起7日內。
整櫃、貨主自備空櫃:卸船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海運快遞貨物: 進倉完畢之翌日起1日內。
三、進口貨物進倉時如有破損,應如何辦理?
進口貨物進倉時如有破損情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業者應立即繕具損失、變質或損壞貨物清單2份,送由載運該貨物之運輸工具管理人員副署後,逕送海關查核處理;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如有破損情事,集散站業者於貨櫃拆櫃進倉之翌日起3日內檢具運輸業事故證明單一式2份,送交海關查核。
四、貨櫃集散站(或貨棧)內貨櫃(物)之堆放有何規定?
(一)貨櫃站進出口、轉運貨櫃以層疊方式堆放者,實貨櫃與空貨櫃應分區堆放。實貨櫃並應按進出口、轉運櫃別堆放;集散站應於每日向海關監管單位提供貨櫃堆放動態表以資稽查。但存站之進、出口、轉運實貨櫃、空貨櫃其儲位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經海關核准不分區存放者,不在此限。
(二)貨棧內存貨應將標記朝外,分批分區堆置,並於牆上標明區號,以資識別。但經海關核可之電腦控管自動化貨棧,或油槽、筒倉等儲存散裝貨物之特殊貨棧,不在此限。存倉貨物應依提單或提貨單分別堆置,不得相混。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貨棧,貨物之儲存以電腦自動化控管儲位,海關可於線上隨時查核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但同一棧板上不得放置不同提單之貨物。
五、 進口貨物如須看樣、取樣、公證或進行必要之維護時,應如何辦理?
存站(棧)之進口貨櫃(物)如須看樣、取樣、公證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由貨主逕向各稽核(駐庫)申請核發准單,在專責人員(或關員)監視下辦理。
六、進口冷藏(凍)貨櫃損壞,如何辦理換櫃?
進口冷藏(凍)櫃因損壞或其它合理原因需要換櫃,由船公司檢具申請書,敘明損壞狀況,向稽核(或駐庫)關員申請核准;如於上班時間外,則逕向值勤主管或關員申請辦理。
七、進口貨物欲加作或更正嘜頭、箱號,如何辦理?
進口貨物如須加作或更正嘜頭箱號,未報關案件由進口人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稽核(或駐庫)關員申請辦理;報關後C1及C2案件向進口業務單位申請辦理,C3案件向進口驗貨單位申請辦理,三角貿易案件則於報關投單時一併向進口業務單位申請。
八、進口貨物報關繳稅放行後,如何提領出倉?
貨櫃集散站(或貨棧)已連線者,業者憑海關放行通知、提貨單、轉運准單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文件核對收貨人、標記、箱號及件數等外,非整櫃裝進口貨物則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及進口艙單(進倉資料檔)等資料無訛後,電腦列印「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進口貨櫃再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後方准提領出倉。
貨棧未連線者,貨棧業者驗憑海關蓋印之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經駐棧關員簽章之提貨單辦理提貨出棧。
九、 進口貨物提領出倉,有無時間限制?
存站(棧)進口貨櫃(物)提領出倉時間,限於海關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已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貨棧)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除外。
十、週休二日之星期六上午,如欲提領貨物有何規定?
進口人如有需要於週休二日之星期六上午辦理提領出倉,應於星期五下班前1小時向各監管單位(倉棧或稽查)提出申請核辦;但經海關核准已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貨棧)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除外。在辦公時間外提領出倉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之規定徵收規費(已實施自主管理貨站【棧】免收)。
十一、進口貨物如欲存入保稅倉庫,應如何辦理?
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進口貨物在提領前得向海關申請存入保稅倉庫,並按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向海關提出申請,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