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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物進出倉及管理

一、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有無時間限制?

貨物進出保稅倉庫應在海關規定之辦公時間內為之,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或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

二、外貨應如何進儲保稅倉庫?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 3 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

三、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者,應如何辦理?

保稅倉庫進儲貨物如有溢卸、短卸情事,保稅倉庫業者應於船運貨物全部卸倉之翌日起7日內;空運貨物應於全部卸倉之翌日起3日內;以貨櫃裝運之進口貨物應於拆櫃之翌日起3日內,填具短卸、溢卸貨物報告表一式二份,送海關查核。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

四、存倉之保稅貨物如何出倉進口?

存倉保稅貨物申請出倉進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完稅進口貨物,應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2. 供應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

五、存倉保稅貨物如何出倉退運出口?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監管海關申請核發出倉准單並向出口地海關報關,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准予提貨出倉,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加封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放行手續。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

六、在保稅倉庫內重整貨物應辦理何種手續?有何規定?

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於保稅倉庫內重整貨物前,應向海關報明貨物之名稱、數量、進倉日期、報單號碼、重整範圍及工作人員名單,經海關發給准單後,由海關派員駐庫監視辦理重整,但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及設於加工出口區之保稅倉庫,得免派員監視。重整貨物人員進出保稅倉,海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11條之規定辦理。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34 條

七、在保稅倉庫內因重整需要,需向國內課稅區廠商或向保稅工廠等採購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時,應辦理何種手續?

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進倉。依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材料,因故退出 保稅倉庫者,應報請海關核發准單,經驗明無訛後放行。

法令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36 條

更新日期:1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