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關稅法規定,報關得委託報關業者辦理。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授與應向代理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因之海關規定進出口報單如係委託報關行辦理,投單時應附一份委任書,連線業者採常年委任者,需申報海關核准文號。
委任書中列舉之代理範圍包括繕打報單、遞送報單、會同查驗貨物、簽認查驗結果、繳納應完稅捐及規費、提領放行之貨物、收受海關通知與文件、領取貨樣之特別委任權等通關過程中應為之一切手續。
委任書須由報關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簽署,納稅義務人可專案申請常年委任一次最多5年,免逐案委任。連線保稅報單應辦理常年委任報關,另保稅報單及經海關核定得申請船邊抽驗放行案件之廠商亦應辦理常年委任。
進出口貨物之報關納稅手續,若委託報關行辦理,其應提出之報單或以連線傳輸方式者,所申報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有不實記載者,亦即所謂偽報,原與虛報行為無異,在實務上常發生貨主諉過於報關行所為不實記載,以減輕處罰。海關一般則以報關所附之必備文件內容與報單之記載,為認定及分辨其責任及所付之委託事項,以決定應屬貨主之虛報行為或報關行所為之不實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