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行為受委託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納稅等業務之營利事業,其組織型態有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故通稱為「報關業」。
貨物應辦之報關、納稅等手續得委託報關業辦理。報運貨物進、出口係以報單為申報主要文件,報單之製作或傳輸得由報關業代為辦理,於完成海關通關手續後,把進口貨物提領交予委任人進口商或使出口貨物得以裝運出口。
報關業之設立應向其所在地海關申請許可後再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及商業登記,憑登記證及當地報關商業同業公會簽給之會員證向海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在該關轄區營業,若擬在其他關區營業時,仍應分別申請。
報關業負責人及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人員,其資格應受限制。並應置專責人員負責報關審核簽證。
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應檢附委任書,應切實遵照關稅法、關稅法施行細則、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及其他關務法規之規定,詳填各項單證書據辦理一切通關事宜,並接受海關管理。
報關業得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代為墊付委任人進口商繳納進口一切稅費,先行通關。經海關核列為優良報關業,海關得對其受委託辦理報關之貨物降低抽驗比率,對違章則給予處分或提高查驗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