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在輸出或產製國家之製造、生產、外銷運輸過程,直接或間接領受獎金或其他補貼,致危害國內產業者,除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關稅外,得另徵平衡稅以抵銷其在輸出國之任何補貼,以避免本國產業遭受危害。
補貼(SUBSIDES)區分為:
一、出口補貼,指給與外銷品直接補貼,致使受補貼之產品,能以低於國內價格之優勢,在國外銷售,而取得在正常競爭條件下,無法獲致之市場。
二、其他補貼,亦稱為國內補貼或生產補貼,指不問其產品是否外銷,一概給予補貼,以鼓勵生產,其目的一方面能保護國內市場之生產者,他方面亦能增強在國外市場之競爭力。
依國際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第六條,補貼所指損害,係指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MATERIAL INJURY)或有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阻礙某國內產業之建立,此一損害標準之認定,適用於所有受補貼進口之商品。
平衡稅之課徵,由國內同類貨物生產者或與該同類生產者有關經依法成立之團體,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包括補貼之存在、數額,所主張之損害有關證據,經由經濟部調查結果認為損害成立者,財政部得依法課徵平衡稅並訂明課徵範圍、對象、稅額、開徵日期,惟不得超過進口貨物之領受獎金及補貼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