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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稅放行:自行具結記帳

外銷廠商進口外銷原料稅捐除依內銷比率課稅者外,得經財政部認為適當者,其外銷原料稅捐准予按自行具結,記帳方式免除先繳稅,以減輕資金積壓之負擔。
外銷廠商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且在各款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其過去年度如有虧損亦已彌補者,其外銷品原料稅准予自行具結記帳:
一、過去2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6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
二、過去3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4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
三、過去4年平均外銷實績年在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或沖退稅金額年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
前項過去3年之實績於第3年度開始後已達新臺幣4千萬元,或沖退稅金額新臺幣2千萬元;或過去4年之實績於第4年度開始後已達新臺幣2千萬元,或沖退稅金額新臺幣1千萬元;而其過去2年度或3年度經年終查帳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視為已滿3年或4年。
經辦海關於受理申請後,如經查所送資料完備並符合規定者,准許具結記帳。記帳之額度應以申請廠商前一年實際沖退金額為基準,再加2成為限,且最高不得超過其前一年度資產減去負債之淨值。
申請自行具結記帳應檢附切結書,保證進口原料不移作內銷用,如經發現未經核准補稅即行內銷情形或有違章漏稅情事,得停止其一定期間或撤銷其自行具結記帳。其不能於規定期限內沖退者,應即補繳稅捐並加徵滯納金。

 

 

 

 

 

 

更新日期:113-06-07 點閱次數: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