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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估價:完稅價格

世界各國對於從價課稅(從價稅)核估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Duty-Paying Value DPV)之依據,分別為輸出國價格或輸入國價格兩大類,各國均係以本國立法指定估價所應抉擇之時間、地點、數量以及其他貿易條件,而採用不同之依據。

近年來各國趨向於估價依據之劃一,即大多數國家採用起岸價格,且採用國家日益增多。其主要理由:

1.關稅為國境稅,進口稅從價徵課自宜以通過國境之起岸價格為準。
2.依據國際貿易通例,進口貨物之計價絕大多數為起岸價格(CIF),例外情形為不計保險費(C&F)。為謀進口關稅估價不與國際貿易實況乖離,自以採用起岸價格為當。
3.國際貿易統計之計價基礎,一般國家通例,出口貨物為離岸價格,進口貨物為起岸價格,關稅估價依據與統計計價基礎一致,相互核對及校正自易,計算關稅稅負及有效保護等亦較正確,各具國際比較研究之便利。
4.現有國際公約涉及關稅估價者計有兩種:一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之第七條「關稅估價」,一為關稅合作理事會(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之關稅估價公約,對於進口貨物關稅估價均採起岸價格,其間仍有差異,前者為實際或成交價格(Actual or Transaction Value),後者為抽象或一般化價格(Abstract or Generalized Value)。主要形成差異之因素,在於起岸價中所含成本(Cost)之不同,成交價格為離岸價格(FOB),一般化價格則為輸出國之國內公平市價。

各國從價課徵進口稅,其估價依據多採兩種以上,而依適用之優先次第別其主從:如以離岸價格為主、起岸價格為輔;以起岸價格為主、離岸價格為輔;如採用官定價格國家,凡列入表內之貨物即以官定價格為準,未列入表內之貨物始採其他估價依據。

 




更新日期:109-01-13 點閱次數: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