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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須知

一、進口船舶應如何向海關預報?

進口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進口廿四小時前向海關提出船舶進港預報單,如因故提早、遲延或中止進口者,應立即向海關報明提早、延期或註銷。前項預報單之內容包括受理關別、船舶名稱、船舶航次、船舶呼號、船舶代碼、到港前一港、航行次一港及預定到港時間等所需資料。但預報資料經由交通部航港局提供予海關者,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得免傳輸船舶進港預報單訊息或檢具書面船舶進港預報單。(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 24202951轉分機1149

 

二、進口船舶應如何向海關申報進口?

進口船舶抵達後,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報進口:

1.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2.貨物艙位配置圖。如屬非於臺灣本島港口卸貨之貨櫃船者,得以貨櫃艙位配置圖替代。

3.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4.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5.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6.郵件清單。

7.船舶入港報告單。但已向交通部航港局以電腦連線傳輸者,得免檢附。

8.國籍證書。船舶自第二次進口之日起,得以經海關核對與正本相符之國籍證書代。但該證書登載事項有變動者,仍應檢附正本。

9.噸位證書。但國籍證書已載船舶淨噸位者,得免檢附。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二。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49

 

三、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實施後,如何申領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

1.運輸業者及承攬業者應將其進口艙單先以電子資料交換(XML)訊息透過通關網路傳輸至海關並由通關網路分送至各卸存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運輸業者及承攬業者亦得以書面艙單遞交海關並分送至前述各卸存點,經由海關建檔後,始得申請核發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

2.下列情形應事先申請特別准單:

○凡須於海關辦公時間外起卸貨物者。

○凡申請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作業者。

○卸存貨物於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者。

○凡船舶裝載危險物品或航行上之阻礙須停泊外港卸貨或因其他正當理由,須將所裝貨物全部或一部卸入駁船或卸下碼頭或翻艙者。

○其他應由海關特別派員押運及監視辦理者。

3.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申領程序

○連線運輸業者依第一點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資料,透過通關網路傳送海關,經邏輯檢查通過後,電腦自動將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含進口貨櫃清單)訊息通知運輸業者,並一併通知相關之連線貨棧、貨櫃集散站或轉運他關區貨櫃集散站、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

○未連線運輸業者依第一點申報進口貨物艙單資料,應以書面申請書向稽查或倉棧單位申領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經審核文件無訛後,將卸貨准單申請書及特別准單申請書有關資料(不含進口貨櫃清單)先由經辦關員代為鍵入。其餘核發手續與第一款規定同。

○稽查或倉棧單位得應運輸業者申請列印卸貨准單或特別准單(含進口貨櫃清單),並註明「押運」或「相關事項」後,交由運輸業者簽領,俾憑辦理卸船進儲作業。

4.凡因卸船進儲、轉運他關區及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作業以外情形申請特別准單者,運輸業者或貨主應將書面特別准單申請書與特別准單一次套打送海關申請,經有權人員審核文件無訛後,簽發特別准單,准單簽發後如須更改電腦檔案者,應由經辦關員予以更正。

5.准單核發後如更正貨櫃號碼或卸存地點,應以人工處理,並於艙單檔註記。

△參考資料:進口船舶卸貨准單與特別准單核發程序。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49

 

四、船舶進口時應在船上備妥何種文件,以備隨時交登船關員查驗?

船舶駛進中華民國緝私水域內,應在船上備有由船長簽字之下列文件以備隨時交登船關員查驗。

  1. 隨船進口及過境貨物艙單。如屬貨櫃船者,過境貨物艙單無法及時提供時,得以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代替。但應於該配置圖加註「代替過境貨物艙單」字樣,並由船長簽字。

  2. 隨船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

  3. 貨物放置艙位配置圖:如屬貨櫃船者,得以貨櫃放置艙位配置圖代替。

  4. 入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並註明全部託運行李件數。

  5. 輪船應用食物及什物清單。如有麻醉藥品、武器彈藥及外幣者,並各附其清單。

  6. 入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及船員自用不起岸物品清單。

  7. 郵件清單。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6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69496

 

五、船用物品及船員不起岸物品應如何辦理申報?

船用物品及船員不起岸物品,除留供停港期間應用上所必要者外,由船長集中封存於貯藏室,俟離境後再開啟。但開往另一我國口岸者,不得中途開啟,其航程所需之物品,得於開航前向海關申請按實際需用數量預留應用。

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前二項封存之物品,如因特殊事故,於離境前須啟封取用者,應由船長報明事由,申請海關核准。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8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69496

 

六、自衛槍械應如何辦理申報?

自衛槍械應由船長負責集中封存於貯藏室,於船舶離境後方得啟用。

前項經船長封存之物品海關於必要時得查驗並加封。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9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69496

 

七、出口船舶如何辦理結關手續?應於何時辦理?

船舶出口前,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結關,經核發結關證明書後,船舶始得出港,並應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出口:

  • 結關申請書。

  • 出口裝船清表。但無出口貨物者,免送。

  • 出境及過境旅客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過境旅客名單相同者,免送。

  • 出境隨船服務人員名單。但與船舶進口時所送名單相同者,免送。

  • 檢疫准單。

以連線方式申請結關者,免向海關遞送第一項書面文件。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49

 

八、裝運出口貨物或轉運未稅之進口貨物或船用品,應先辦理何種手續?

應憑海關蓋印放行之裝貨單或託運單或電腦放行通知或准單辦理裝運。但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未於放行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裝船出口者,不得辦理裝運。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49

 

九、船舶裝運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如有退關時應如何辦理?

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填具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經現存地之貨棧或貨櫃集散站經營人查對簽證,交由值勤關員抽核後,憑以辦理後續退關手續。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49

 

十、船舶進港後,何種情形下可免辦進口及出口結關申報手續?

船舶進港後不上下客貨(船用補給品除外)並在廿四小時內開航出口者,可免辦進口及出口結關申報手續。

△參考資料: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49

更新日期:1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