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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品申請程序

一、何謂船用物品?其報關手續如何 ?

  1. 船用物品係指艙面物料及機艙物料。
  2.  

(1) 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應由輸出人檢具出口報單及依規定應行檢附之船長或船公司或其代理行之申請書及其他出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送海關出口單位審核,經核其品類量值合理者,即准由倉棧單位關員辦理船邊驗放。

(2) 在港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或停泊於外錨區之船舶就地採購之專用物料及船員食用品品類量值合理,不涉沖退稅及簽審規定,且其整批出口之離岸價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其輸出人得檢具發票及「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一式三份向海關申請,經核准後,由倉棧單位關員於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無訛後裝運上船;其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或港內碼頭邊查核逕行裝船。裝船後,輸出人應將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章之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結案,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核。因故未能裝船者,輸出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辦理註銷。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參考資料: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三之一~二。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 (02) 24269496
 

二、船舶日用品之報關手續如何?

  1. 船舶停泊港內期間或結關後航程中所需之船員食用品,應由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填具「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一式三份,詳列品名、數量、價值,經蓋章後,持向海關倉棧單位申請核准裝船。其由船舶日用品供應商申請者,應檢附船長或大副之委託文件或船長或船公司之電子郵件、傳真或電報之訂單影本,經倉棧單位審核船員每人每日食物品之合理數量,除白米按每人每日一˙一二五公斤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外,其他食品悉按實際需要審核後,於該申報表兼准單核章。申請人應於核准當日或核准供應期間內,持憑該申報表兼准單載運食用品至碼頭或船邊,交倉棧單位碼頭值勤關員驗放裝船;其整批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經海關審查發票及申報表兼准單無訛者,得免予船邊查驗逕行裝船。裝船後,申請人應將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章之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結案,必要時海關得派員上船查核。因故未能裝船者,申請人應將申報表兼准單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辦理註銷。未依規定辦理者,海關得取消其免驗資格。
  2. 申報表上應註明航程所需日數,申請數量應以實際航程日數所需為準。

Δ參考資料: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四之一

洽詢單位:倉棧組監理課
聯絡電話: (02) 24269496


三、航行國際航線之船舶申請裝載動力燃料油時應如何辦理?

船公司或其代理行為燃油交易之買方,取得中油公司之賒銷提貨單後,於期限內以電話通知賣方〈中油公司〉加油。

出口報單「申請審驗方式」欄應申報代碼為「7」。

核定C1通關方式者,海關予以免審免驗放行,供油公司即可協調加油作業,掌握時效。

核定C2、C3通關方式者:

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由業務二組辦理通關放行。

其餘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後至翌日上班時間)及週休國定例假日,皆由倉棧組負責審核報單並以人工放行,俟上班時間再移業務二組處理。

核定C3通關方式者,權責人員得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28條規定予以免驗。

洽詢單位:業務二組業務一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5110、5120
 

四、船用及船員需用新台幣如何辦理?

國際航線船舶需用金,以攜帶現鈔貨幣為限。
 船公司或其代理行攜帶前項船舶需用金出入境逾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三條所定限額時,應填具「船公司或代理行攜帶船舶需用金登記表」向海關申報。
 前項出入境時應向海關申報船舶需用金及海關受理後之作業方式如下:
(ㄧ)入境時應填具一份登記表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留存。海關於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二)出境時應填具一式三份登記表向海關申報,一份由海關留存,一份交船長收執備查,一份經船長、大副或輪機長簽收並加蓋船章再退回海關原核發單位核銷後,海關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海關應依風險管控機制機動辦理抽核船舶需用金。

△參考資料: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六。
 

洽詢單位:稽查組查緝課行李檢查股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115、1116
 

五、有關遠洋漁船非營業用漁具用品之通關:

  1. 遠洋漁船除為自用或受友船委託,得無償代為載運漁撈作業所需漁具用品外,不得攬載其他商貨。
  2. 遠洋漁船載運上述漁具用品應填具「遠洋漁船載運由國外採購進口過境漁具用品清表」一式三份於進港時報請進口港當地港警所所屬港區安全檢查單位核對簽證,經簽證後一份存檢查單位,一份發還漁業公司,一份送海關進口單位,所載漁具用品應放置船上由船公司自行保管,在未經向海關辦畢通關手續前,不得擅自卸貨。進口時並由漁船所屬公司或業者於遞送進口漁具用品清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3. 辦理報關時,應繕具洋貨進口報單並檢附輸入許可證、發票、漁業局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向海關進口單位申報,報單放行後,憑進口貨物放行通知提貨。
  4. 遠洋漁船載運撈獲漁貨,應用食物、什物及自用物品等進口,免向海關辦理報關,惟進港時應填具「進港申報清冊」向港警所港區安全檢查單位申報。

【法令依據】:關稅總局六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台高徵字第九九九四號函「遠洋漁船載運非營業用漁具用品之通關問題」會議紀錄。

洽詢單位:業務一組驗貨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分機1323
 

更新日期:113-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