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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一、海運快遞貨物通關
Q:什麼貨物可以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A: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規定,在起運口岸貼妥海運快遞貨物條碼之貨物始得在專區快速通關;另依據同辦法第3條規定,下列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1.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2.每件(袋)毛重超過70公斤之貨物。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3條及第10條。

Q:何謂海運快遞貨物之簡易申報?
A:為加速快遞貨物通關速度,文件及低價類貨物均可適用簡易申報,文件類並得省略部分申報內容,其核定之通關方式僅有C1及C3兩種,且經抽中C3查驗者,直接由驗估關員依電腦螢幕顯示之申報內容及黏貼貨上之發票據以查驗估價或放行,不須遞送紙本報單。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6點、第7點及第9點。

Q:海運快遞貨物之簡易申報或一般申報應如何區分?
A:為配合快遞貨物快速通關特性,並確保稅費完課,海運快遞貨物依其性質及價格區分為下列各類通關案件,其中進口X1、 X2、X3及出口X6、X7得以簡易申報方式辦理通關,至於進口X4及出口X8則採與一般進、出口報單申報方式無異之操作模式辦理:
1.進口快遞文件。(X1類)
2.進口低價免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下。(X2類)
3.進口低價應稅快遞貨物: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零一元至五萬元。(X3類)
4.進口高價快遞貨物: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X4類)
5.出口快遞文件。(X6類)
6.出口低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五萬元以下。(X7類)
7.出口高價快遞貨物: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X8類)

另下列案件之通關程序本即與簡易申報制度相互衝突,不論為何類通關案件,僅得以一般申報方式辦理通關:
1.涉及輸出入規定。
2.需申請沖退稅或保稅用報單副本。
3.復運進出口案件需調閱原出、進口報單。
4.依關稅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貨物。
5.適用進口報單類別「G1」(外貨進口報單)或出口報單類別「G5」(國貨出口報單)範圍以外之進出口報單。
6.依貨物稅條例及特種貨物及勞物稅條例規定應課稅。
7.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貨物。
8.屬關稅配額貨物。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1條及第12條。

Q:海關快遞業者可否進入海運快遞通關作業場所進行貼標、拆袋等理貨行為?
A:為落實海運快遞貨物管制作業,海運快遞業者應於貨物進倉前貼妥標籤,如需拆袋者應由海關快遞專區業者辦理拆袋上輸送帶,爰非經海關准許,海運快遞業者不得進入海運快遞通關作業場所進行理貨。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7點、第8點。

Q:海運快遞貨物同一貨主之數箱貨物是否得以類似空運快遞袋合裝,並將條碼貼於袋上通關?
A:海運快遞貨物,除文件類(X1及X6類)得併袋通關X光掃描外,其餘貨物均不准併袋通關,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並應俟同一貨主之數箱貨物到齊刷碼進倉後,始得刷碼出倉。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0條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7點。

Q:海運快遞是否得將數個貨主的貨物併於一箱內申報?
A: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規定,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輸出人之海運快遞貨物不得合併申報。但海運快遞業者以納稅義務人或輸出人名義申報進出口文件類,不在此限。爰除進、出口文件類外,其餘不同貨主之貨物應各別申報。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4條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7點。

Q:海運快遞業者是否得將同一批貨物以數個進口人名義向海關分散申報?
A: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規定略以,海運快遞業者不得將同批海運進口快遞貨物分開申報(同批貨物指同一發貨人以同一航次運輸工具發送給同一收貨人之快遞貨物)。爰同批貨物不得以同一或數個進口人名義,以數份報單向海關分開申報。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5條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7點。

Q:海運快遞貨物是否須先艙後報?
A:有別於空運快遞得採艙報合一,進口海運快遞貨物須先艙單後報單,採分段申報方式辦理,爰海運快遞貨物運輸業者應於船舶駛離國外最後裝卸港口後,始得申報進口艙單,並應於抵達卸貨港口二小時前傳輸完成。至海運快遞業者公司則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並應於船舶抵達卸貨港口前完成報單申報。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7條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37條。

Q:海運進口應稅快遞貨物稅款繳納方式為何?
A:為符合快遞貨物快速通關特性,加速海運快遞貨物完稅放行速度,進口應稅快遞貨物(X3及X4案件)限採先放後稅或採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2種方式,由海關電腦即時登(完)稅放行(即不採人工登稅方式放行,無法現場臨櫃繳稅)。但簡易申報案件(即進口X3案件)僅限以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方式辦理。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21條及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作業規定第10點。

Q:什麼是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如何申請?
A:預繳稅費保證金線上扣繳作業簡介:
預繳稅費保證金係由海關委託之臺灣銀行以電子化收款方式辦理收款,受海運快遞業者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得憑海關核給之一組14碼帳號,以轉帳、匯款或其他受託金融機構提供之多元繳款管道,繳納保證金。該繳納之保證金將於次日由臺灣銀行電子化收款系統全數結轉海關保證金專戶,並相應增加海關通關系統內之各該業者保證金額度,以供通關線上即時扣繳稅費。另該保證金額度如有額度不足情形,貨物將無法完稅放行。受海運快遞業者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應注意保證金帳號內金額變化情形(可由海關查詢機查詢兩日前之額度),以免造成快遞貨物通關暫停,影響後續物流配送作業。
申請作業:
業者欲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者,應先向海關申請登記為海運快遞業者,於登記為海運快遞業者後,由受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另行填具「海運應稅快遞貨物預繳稅費線上扣繳申請書」向本關海運快遞單位申請核給預繳稅費保證金帳號,並依該帳號存入保證金。
※參考法令:海運進口應稅快遞貨物預繳稅費保證金徵稅作業規定第2點至第7點。

二、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
Q: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具備基本資格?
A: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須為港區內之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
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相關規定,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應設置於國際通商港口之管制區內,如為已具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資格者,其經營之進出口貨棧或貨櫃集散站須位於港區管制區內,始得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
二、申請業者之資本淨額應在5千萬以上:
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7條第1項相定,申請設立專區之業者,其資本淨額應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不足新臺幣五千萬元者,應提供擔保。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及第7條。

Q:如何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
A:申請程序:
一、受理單位:臺北港辦事處稽查課
二、設立申請(書面審查)許可階段:業者提出「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向海關申請書面審查。
1.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申請書,並附下列相關建置規劃書件
(1)營運規劃書:包括專區地點、擴充能力、建築構造(包括進口區、出口區、轉口區、查驗區、待放區、緝毒犬及檢疫犬勤務區、海關辦公場所、扣押倉及其他通關設備配置之詳細圖說)、預估貨物量、經營計畫及團隊、船舶靠泊碼頭、營運財務規劃及其他營運規劃相關文件。
(2)通關設備建置書:包括X光檢查儀、進出倉刷碼設備、進出倉異常警示系統、監視器錄影系統及其他通關設備。
(3)緝毒犬設施設計圖:包括緝毒犬候勤室、待勤室、適合緝毒犬作業之輸送帶及其他相關設施。
(4)檢疫犬設施設計圖:包括檢疫犬備勤室、綜合作業室及其他相關設施。
(5)電腦連線設備書:包括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資訊系統及電腦備援措施及其他相關軟硬體設備。
(6)其他應配合海關查驗及辦理通關需要之設備規畫書
※以上書件所載設施及設備詳細需求請參考「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設施及設備需求表」
2.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3.資本淨額證明文件影本
※以上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需與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蓋印之印鑑一致
三、登記申請(實地勘查)營運階段:業者應於提出「貨棧登記證(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專用)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文件,向海關申請實地勘查。
1.貨棧登記證申請書(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專用)
2.貨棧地點、建築構造及倉內設施、儲位布置圖說
3.貨棧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及其影本
4.與通關網路業者簽訂之契約書及連線測試報告。
四、海關審查流程
1.書面審查:海關受理申請後,將於審查書件及證明文件齊備之翌日起30日內完成書面審查作業,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實地勘查:經海關完成書面審查合格之業者,應於海關通知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完成專區建置作業,並以書面向受理海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海關實地勘查符合,發給貨棧登記證後,始得營運。
3.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之特別延長期間請參考「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及其「審查作業流程圖」。※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4條、第5條、第7條及第8條;申請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至第7點。

Q: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內之各項設備由誰提供?
A: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各項通關設備、設施及其建置成本費用,均由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自行負擔,並應提供交通工具、足够面積之海關辦公場所、休息室及其相關桌椅、電話、電腦、影印機、飲水機等處理貨物通關必要之設備,此為各國一致之作法,空運快遞四大專區及UPS、Fedex、DHL等整合型外商業者亦均按照此種世界關組織(WCO)所訂國際規範辦理。
※參考法令: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36條。

三、海運快遞業者
Q:海運快遞業者應具備之基本資格為何?
A: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及9條規定,海運快遞業者應具備「海運承攬運送業」(含海空合一)資格,如其並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並應同時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聯名向海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6條及第9條。

Q:如何申請登記為海運快遞業?
A:海運快遞業申登程序如下:
一、受理單位:臺北港辦事業務課
二、業者提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1.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作業申請書
2.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正本核對後退還)
3.報關業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核對後退還)
4.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或影本(核對公司基本資料後退還)
5.公司負責人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核對公司負責人資料後退還)
※以上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需與公司設立登記表上蓋印之印鑑一致
三、繳交快速通關處理費(規費)擔保保證金
1.保證金數額:規費擔保金額,依海關核定額度。
2.擔保方式:
(1)現金:由受理海關開具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交業者持向臺灣銀行駐海關收處將現金存入本關保證金專戶。
(2)授信機構保證書:由授信機構應填具「海運快遞貨物專區通關作業應繳規費保證書」(1式3聯)並簽章後,將1、2聯投於本關設質,並辦理後續對保手續。
(3)公債券、定期存單、信託憑證等質押擔保:業者應填妥「快遞業者質押品提供承諾書」設定質權於海關。
※參考法令: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9條。

Q:何謂快速通關處理費?如何計徵?
A: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6條規定,在快遞貨物專區或航空貨物轉運中心辦理通關之貨物,應向快遞業者徵收速通關處理費。其計費以該專區海關辦理通關所增加之人力成本及物力成本按月定額計徵,並以專區內個別快遞業者當月之營運重量占專區當月總營運重量之比例分攤。
※參考法令: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6條。

四、海運快遞運輸業者
Q:如何申請登記為海運快遞運輸業?
A:海運快遞運輸業申登程序如下:
一、申登資格
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始得於辦理兩岸海運快遞貨物運送業務。
二、申請程序
(一)受理單位:臺北港辦事處稽查課
(二)業者提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1.運輸業登記申請暨承諾書
2.運輸工具清表1份
3.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發還)
4.運輸業及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暨其授權人印鑑2份。
5.運輸業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退還)
6.運輸業之分支機構向本關申請登記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具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經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該分支機構或同意備查文件。
(三)繳交保證金
本關收件後經審核無訛,即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不分運輸工具種類、性質、業務範圍及地區保證金定為新臺幣50,000元,並俟保證金入本關帳後,造具運輸業登記證正本,發給申請人。
※參考法令: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

更新日期:111-05-05 點閱次數:2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