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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業者申請登記資格、程序及書表

一、申登資格

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運輸業以其運輸工具(快速輪)裝載客貨經營國際運送業務者,於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後,應向海關辦理登記,始得於辦理兩岸海運快遞貨物運送業務。

二、申請程序

  (一)受理單位:八里分關業務二課

     (二)業者提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證件:

       1.運輸業登記申請暨承諾書。

       2.運輸工具清表1份。

       3.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發還)

       4.運輸業及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暨其授權人印鑑2份。

       5.運輸業負責人或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退還)。

       6.運輸業之分支機構向本關申請登記者,除上述文件外,尚須檢具總公司出具之負責人授權書及經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該分支機構或同意備查文件。

   (三)繳交保證金

本關收件後經審核無訛,即通知申請人繳交保證金,不分運輸工具種類、性質、業務範圍及地區保證金定為新臺幣50,000元,並俟保證金入本關帳後,造具運輸業登記證正本,發給申請人。

更新日期:113-06-12 點閱次數: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