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介
一、緣起:鑒於大陸經濟快速崛起,並陸續興建數座設備新穎之深水港,吸引國際大型船舶前往泊靠,間接造成臺灣港口貨櫃裝卸數量衰退,漸失往日鼎盛時期在世界航運港口業界占有之地位。
為扭轉此一態勢,政府爰擬定振興港口政策,多國貨櫃(物)集併作業(以下簡稱MCC)計畫於焉產生。在財政部及交通部大力支持下,由關務署完成修訂相關關務作業法規,便捷貨物通關;交通部建置MCC資訊平台,降低業者操作成本;相關業者亦有意願將原在國外集併之貨櫃(物)移回臺灣操作,有水到渠成之勢,可望吸引各國航商將原卸於他國轉口貨櫃改運至我國港口裝卸併裝,發揮船帶貨、貨帶船之效果,增加貨櫃裝卸量,重現昔日港埠繁榮風華。
二、定義:多國貨櫃(物)集併(Multi-country Cargo Consolidation,MCC)通關作業,指海運載運入境之貨櫃(物),進儲海關核准之集散站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在未改變該貨物之原包裝型態(不拆及包件),辦理併櫃作業及申報轉運出口之通關程序。
三、相關業者:
(一)運輸業者:為載運MCC貨物進入國境之國際航線運輸業者,亦得為MCC貨物操作人(即T3轉運申請書申請人);其向海關申報進口艙單應詳細申報貨物名稱、艙單類別代碼填報「3」、貨物存放處所填報經海關核准卸存MCC貨物之貨櫃集散站業者代碼、收貨人填報MCC貨物操作人。
(二)承攬業者:為MCC貨物操作人(即T3轉運申請書申請人);運輸業者如宣告進口主艙單下之貨物予承攬業者,其得向海關申報分艙單。
(三)貨櫃集散站業者:設置符合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10條及第10-1條規定條件之轉口倉庫或轉口倉間者,得卸存MCC貨物,並在該集散站辦理T3轉運申請書之通關及後續與其他出口貨物之併櫃事宜之業者。
貳:聯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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