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色:
加速信譽良好廠商進出口貨物之通關,簡化其進口稅費之繳納手續,有助於廠商資金之週轉,希望優質企業善加利用。
二、 法令依據:
(一) 關稅法第十九條。
(二) 依據「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三、 海關對於一般優質企業之進、出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一般優質企業:
1.較低之抽驗比率;進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出口貨物抽中查驗者,得改為免驗。但最近三年有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之重大違章紀錄者,不得享有前開優惠措施。
2.進口貨物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3.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4.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二)安全認證優質企業貨物輸出人之出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1.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查驗比率。
2.抽中查驗者,海關得改為免驗,未改為免驗者,得優先查驗。
3.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4.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5.報單離岸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三)安全認證優質企業納稅義務人之進口貨物,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1.最低之文件審查及貨物抽驗比率。
2.抽中查驗者,得適用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簡易查驗之規定,並得優先查驗。
3.經提供稅費擔保後先予放行者,得按月彙總繳納稅費。但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案件,不適用按月彙總繳納稅費方式辦理。
4.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者,得申請核准以自行具結替代稅費擔保。
5. 設立貨物未放行案件處理單一窗口,提供廠商查詢並協助解決通關流程問題。
6.國貨復運進口報單通關時,得書面申請具結先予放行,事後核銷原出口報單。
7.得申請使用非侵入方式查驗貨物。
8.報單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得以免審免驗通關。
9. 依關稅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口貨物,得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驗放。
四、申請優質企業資格: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得申請為一般優質企業:
1..成立三年以上,最近三年平均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或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2.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3.進、出口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4.已辦理與海關連線申報;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已與海關連線申報。
(二)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條件外,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1.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其無債信不良紀錄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2.最近三年無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之重大違章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3.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4.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5.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6.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該業者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申請人具有兩種以上業別之業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
第1項申請人出具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後,得就第1項第4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五、 優質企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一) 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二) 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或最近三年每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並經海關評定為優級之保稅工廠或經核准自行點驗之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事業。
(三) 最近三年每年進出口實績總額均在五千萬美元以上,且各該年度均無虧損。
(四) 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
優質企業兼有保稅廠及非保稅廠,且各廠之統一編號相同,具備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第三款及第四款條件者,亦得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辦理通關。
申請以自行具結方式替代稅費擔保者,應檢附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份及最近三年各年度營業額資料,向海關提出。
六、 申請優質企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提出:
(一)一般優質企業:
1. 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資本額及聯絡人資料。
2.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民間團體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三年各該年進、出口實績證明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
3.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二)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應檢具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文件,及下列基本文件向海關提出:
1.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之名稱、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及聯絡人資料。
2.申請認證之自我評估表。
3.檢附足資證明債務償付能力之最近三年財務報表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除特殊情況經海關核准者外,應依規定以電子方式向海關傳輸。
七、經核准辦理優質企業通關之廠商,應每年申請辦理資格審核及核定自行具結額度一次;其申請並應於一年實施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向原核准之關區提出。
八、其它相關規定請參閱,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連結至法規資料庫,另開視窗)。申請表格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或點此 (另開視窗,請於分類選項勾選優質企業再按查詢)。
九、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5412、5414、5421(業務二組業務二課業者服務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