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則
1.問:轉運貨物得否於卸船階段免申報轉運申請書直接卸儲他關區海關核准地點,或同關區及他關區之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下稱四區)地點?
答:
- 運輸業者進(轉)口貨物主艙單(N5101)申報進口貨物卸存地點為他關區海關核准地點或四區者,得依海關核發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逕予進儲,免再申報T1轉運申請書。
- 同上,卸存地已申報他關區或四區地點者,如因運輸需要,需暫存同一關區或他關區之海關海關核准地點後,再送至卸存地點者,運輸業者得於N5101之「暫存地點代碼」欄,填報暫存地點。進口貨物卸船,運送至暫存地點,再由暫存地點出站,運輸至卸存地點,均依海關核發之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運送,但以海上走廊方式將進口貨物由暫存地點,再運送至卸存地點者,應向海關申請海上走廊特別准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得作業。
2.問:轉口貨物得否於卸船階段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他關區海關核准地點?
答:
- 依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除武器、彈藥、毒品等轉口貨櫃(物)限由原進口之港口或機場轉運出口;菸、酒、武器、彈藥、毒品及麻醉藥品等轉口貨櫃(物)限進儲於卸船之港口貨櫃集散站外,其餘轉口貨櫃(物)得於卸船階段,依海關核發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或他關區海關核准地點。
- 上開貨物運送時,應由海關派員押運,或核准以電子封條替代押運後,始得運送;如採海上走廊運送者,應向海關申請海上走廊特別准單,經海關核准後,始得作業。
3.問:轉運申請書種類有幾種?其適用範圍為何?
答:
- T1〈外貨轉運他關區〉適用於進口貨物轉送同一關區之四區或其他關區通關者。
- T2〈外貨轉口〉適用於海運之轉口貨物由海運轉運出口或空運之轉口貨物由空運轉運出口者。
- T3〈MCC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適用於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作業者。
- T4〈船用品轉口〉適用於船用品之轉運裝船者。
- T6〈海空聯運貨物轉口〉適用於海運之轉口貨物由空運轉運出口者。
- T7〈空海聯運貨物轉口〉適用於空運之轉口貨物由海運轉運出口者。
- 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適用於國外之貨物進儲物流中心。
4.問:申報T類轉運申請書、於辦理轉運時,是否應一律出具承諾書及委任書?
答:業者連線申報T類轉運申請書於辦理內陸運輸轉運時,應由轉運申請人與內陸運送業者共同出具承諾書;委任申報者,應另附轉運申請人出具之委任書送艙單單位,但已辦理常年委任者免附。
5.問:轉運申請書海關受理單位如何劃分?
答:
- 海運:
- 艙單單位:受理T1〈外貨轉運他關區〉、T2〈外貨轉口〉、T3〈MCC多國貨櫃(物)集併轉口〉、T4〈船用品轉口〉、T6〈海空聯運貨物轉口〉、L1〈外貨進儲物流中心〉等6類轉運申請書。
- 出口業務單位:受理簡5261〈退關貨物轉船清表〉、T7〈空海聯運貨物轉口〉等2類轉運申請書。
- 空運:艙單單位或出口業務單位。
6.問:轉運准單之其他記載事項欄,係供填列那些事項?
答:
- 如提示海關承辦關員注意特別處理事項,或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應填報之事項, 應請於本欄中填報。
- 整裝貨櫃申請於碼頭直接轉運或以海上走廊之申請轉運者,應於本欄填列。
- 列印常年委任書編號。
7.問:轉運准單貨物名稱欄申報有何特別規定?
答:
- 依提單所載貨物名稱填報進口艙單及轉運申請書。
- 卸岸之轉口貨物,其申報方式:
- 中國大陸產製之農產品及食品、武器、彈藥、毒品、菸酒、麻醉藥品、存放於管制區外之轉口貨物、船用品、海空聯運貨物、空海聯運貨物、空運入境以內陸運輸方式轉運出口貨物、有害廢棄物、戰略性高科技貨品、放射性物質及物料、多國貨櫃(物)集併貨物,應據實詳細申報貨名。
- 美軍物資,得以「軍品」統稱申報。
- 不得以浮貼或艙單整份粘貼申報。
- 船用品應載明貨物明細項目,或檢附裝箱單或發票供海關審核。
- 由於第16欄「標記及貨櫃號碼」原留寬度不夠,本欄請右移0.5公分再開始繕打,以免與前第16欄重疊。
- 傳輸超過256字元數時,應補送書面轉運申請書並列印全部內容。
8.問:轉運貨物如何報關?
答:
- 申報人由「運輸業」、「承攬業」或受委託之「報關業」者,應將「轉運申請書」訊息(N5301)以XML連線傳輸海關辦理。
- 以書面申請者,應將「轉運申請書」及「轉運准單」,按N5301之格式套打,一併遞交海關辦理。
9.問:轉運貨物轉至目的地後,發現有未列艙單貨物,如何辦理?
答:
- 涉及緝案者,由目的地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 未涉及緝案而准予補列艙單者,應由申報進(轉)口艙單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說明追加艙單之理由並提供進口貨物溢卸報告、申請書及檢附進口艙單,經運往地海關艙單單位核准及補鍵艙單後,即電傳原起運地海關艙單單位供通知艙單傳輸人補辦轉運申請書作業。
二、轉運
1.問:本人從基隆關進口貨物一批,欲轉運至台中科技產業園區聯鎖倉庫,要如何辦理?
答:
- 運輸業者申報之主艙單其卸存地點僅申報基隆關轄區卸存地點時,可由該筆貨物艙單傳輸人(僅主艙單者,由運輸業者;為分艙單者,由承攬運送業者)或科技產業園區業者或委任報關業者以T1轉運方式轉運至科技產業園區儲運中心,再向區內海關辦理通關。
- 亦可選擇一段式通關作業方式在基隆關以B6(進口貨物)或G7(國貨退運貨物)報單辦理通關放行,再以保稅卡車(貨箱)運送至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
2.問:本公司從基隆關進口保稅貨物一批,欲進儲台北關轄區之保稅倉庫,應如何辦理?
答:為簡化進口通關作業,採一段式通關,請向基隆關申請以D8 報單辦理通關, 直接進儲台北關轄區之保稅倉庫。
3.問:本人從基隆關進口保稅貨物一批,欲轉運至新竹科學園區,應如何辦理?
答:
- 運輸業者之進口艙單已申報卸存地點為新竹科學園區者,得由運輸業者逕憑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將貨物逕運送至新竹科學園區。
- 運輸業者申報艙單之貨物卸存地點為本關貨櫃集散站或貨棧時,得由艙單傳輸人或科學園區業者或委任報關業者申報T1轉運方式轉運至新竹科學園區儲運中心,再向區內海關辦理通關。
- 亦可選擇一段式通關作業方式,在基隆關以B6或G7報單辦理通關放行,再以保稅卡車(貨箱)運送至科學園區園區事業。
4.問:對於菸酒等敏感性貨櫃(物),申請轉運時,海關有何特別規定?
答:轉運案件其貨名申報籠統或屬菸酒等敏感性貨櫃(物),海關為防杜私梟利用轉運途中掉包走私,以往均採查驗或派員押運方式處理。為加速貨物通關,此類案件,若船公司或貨主配合提供經簽認之發票、裝箱單等資料供查核,且經審核並無掉包走私之虞,得免予查驗或押運。倘若船公司未能配合提供上開資料,海關於轉運前一律予以查驗,無法查驗者,海關得派員押運。
5.問:本公司自美國進口轉運櫃裝貨物一批,可否於基隆碼頭卸船後直接轉運他關區,免再拖運至內陸貨櫃站?如抽中為C3,應如何辦理?
答:進口轉運櫃裝貨物,其艙單卸存地點申報「碼頭」,經電腦抽中C1免驗者,得由基隆港碼頭區域直接轉運至其他關區。如經核定為C3者,貨櫃應就近轉儲各該貨櫃所卸存之東岸或西岸碼頭貨櫃集散站,俾利海關查驗,並應於配合更正艙單、轉運申請書及卸存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之貨物存放場所後,且貨櫃經查驗無訛始准轉他關區。
6.問:轉運貨櫃以海上走廊(國內各國際商港間海上轉運貨櫃作業)方式辦理通關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 以XML傳輸轉運申請書訊息至海關時,應於「海上走廊」欄填「Y」,並於轉運申請書及准單上註明「再由XX船XX航次轉運XX港。」
- 運輸業者應繕具海上走廊貨櫃清表(註明轉運貨櫃),並檢同轉運申請書副本2份(實施轉運申請書及轉運准單無紙化作業,則免附),經起運地關區稽查單位核准並經關封,憑以辦理裝運及卸船作業。
7.問:本人由基隆關進口貨物一批,目的地為金門,可否以轉運申請書辦理轉運?
答:
- 進口貨物艙單記載以澎湖、金門或馬祖等地區為目的地之貨物,由運輸業者或受其委任之報關業者繕具T1轉運申請書,並檢具由申請人、內陸運送業者及國內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三者聯名出具之「承諾書」,向基隆關申請轉運。
- 海關艙單單位列印轉運申請書及准單1式5聯,依轉運作業規定辦理核准轉運後,送稽查(倉棧)單位辦理貨物出站(棧)及控管事宜。
三、轉口
1.問:轉口貨物因故退關時,應如何辦理退關手續?
答:
- 同一關區免申報T2轉運申請書或貨物已運至他關區,原預定轉運出口船舶,因故未能裝運時,其申報出口裝船清表(N5262)者,應辦理註銷N5262之作業;未申報N5262者,免辦理任何手續。
- 退關貨物應由稽查(倉棧)單位造送「退關貨物報告單」,並將轉運准單及申請書退還艙單單位。
- 全部退關案件,由艙單單位直接將此筆轉運申請書辦理退關轉船;部份退關者,則將此筆轉運申請書先做退關,並由船公司申請分割艙單,更正件數等欄位後,重新放行;尚未轉運出口之貨櫃,應重新申報轉運申請書裝他船出口。
- 利用海上走廊轉運他關區裝船出口之退關案件,其如全部退關時,比照新出口通關制度辦理,部分退關應電傳由原艙單單為分割艙單後,尚未出口之貨櫃應重新申報轉運申請書裝他船出口,貨櫃免退回原關區。
2.問:T2海運轉口貨物是否可於夜間申請辦理通關?
答:航商可申請於夜間或例假日辦理外貨轉口裝船案件,惟應檢具申請書,載明申辦 理由及T2轉申請書進口編號碼等相關資料向結關檯辦理。
3.問:中國造船公司修造船隻之器材,如何辦理通關手續?
答:該公司自行從國外進口用於船隻本身之器材或修護器材,應依照進口稅則89章增註2之規定辦理,通關時應檢附報關文件,以G1進口報單申報,經辦妥稅捐徵免手續後放行。
4.問:船用品誤申報為轉運進口貨物,應如何辦理更正?
答:船用品誤以T1轉運進口貨物申報案件,如經海關查明該批貨物性質確屬船用品者,准予使用T4轉運申請書申報出口,應由報關人填具申請書向目的地海關申辦,並通知起運地海關原經辦單位,將「T1」更正為「T4」重新傳輸後,始准轉運出口。
5.問:製作T6海空聯運貨物轉運申請書,有那些需注意之事項?
答:
- 艙單傳輸人應將聯運貨物列入進口艙單,並以轉口貨列載以備銷艙。(註:應詳實申報貨名,不得以GENERAL CARGO申報;且武器、彈藥、毒品禁止海空聯運。)
- T6轉運申請書(N5301)填列方式:
轉運申請書編號填列:收單關別/轉至關別/民國年度/報關業者箱號/自編流水序號。
- 轉運申請人(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或報關業者連線將N5301訊息傳入,經邏輯檢查及銷艙後,電腦自動一次列印。
- 申請人應檢具內陸運送業者聯名之承諾書(如委由報關業者應另檢具委任書)向稽查單位申請押運加封,至於辦理押運或加封,由稽查、倉棧單位依規定辦理。
6.問:海空或空海聯運之轉口貨物,海關可否優先辦理通關?
答:海空或空海聯運貨物於海關辦公時間內得申請優先通關。海關核准後立即派員優先辦理通關手續。如需於上班時間外完成通關手續者,應於海關辦公時間內申請核准。
7.問:海空或空海聯運貨物,是否可變更貨物原包裝及標記?
答: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核准者得變更貨物原包裝及標記,但不得變更其原產地標示。
8.問: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因溢卸等特殊原因,其辦理退運之規定時限為何?
答: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90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限期屆滿前,依關稅法第58條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保稅倉庫。不依上開規定辦理,準用第73條第2項規定,將其貨物變賣處理。
9.問:本公司有一批轉口貨櫃現儲存碼頭轉口專區,因無船期,是否可申請延長轉運期限?
答:依據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轉口貨櫃(物)應於進儲進口貨物艙單卸存地之翌日起60日內辦理出口。如無船期、班機或有其他原因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30日,或申請核准存儲於保稅倉庫。逾上開期限未轉運出口,且未存儲保稅倉庫者,海關應責令其限期退運,屆期未退運出口者,由海關比照關稅法第73條第2項及第96條第2項規定處理。
10.問:海運轉口貨櫃(物),是否可拖入內陸貨櫃集散站存儲再轉運出口?
答:海運轉口貨櫃(物),除菸、酒、武器、彈藥、毒品及麻醉藥品外,得卸存內陸貨櫃集散站;另武器、彈藥、毒品僅限由原卸船之港口裝運出口。
11.問:轉口貨物逾期不轉運出口時是否需徵收監視費?其徵收對象為何?
答:
- 依據「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4條及第7條附表規定,轉口貨物逾期不轉運出口,應徵收特別監視費。
- 因轉口貨物之進(轉)口貨物艙單係以船公司或承攬業者為收貨人,故其徵收對象為船公司或承攬業者。
12.問:轉口貨櫃是否准予船邊拆櫃裝船?
答:轉口實櫃如無須加裝、分裝或改裝,且其裝載之貨物無須重整者,得否准其直接於船邊拆櫃裝船,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櫃裝貨物船邊拆櫃裝船,涉及碼頭作業之安全;如屬菸酒、實施關稅配額之農、漁、畜產品,極易衍生外海丟包,漁船接駁走私等不法情事,應維持現行作業。至如航商發生特殊狀況或確為合法之運送,應由載運該轉口貨物之航商檢具現行使用之「轉口貨物裝櫃申請書兼計畫表」向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得就個案審核,並在監視人力許可下,依職權准駁。另涉及檢疫之轉口貨物,應經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核可後,始得拆櫃。
13.問:轉口之實貨櫃,可否拆櫃進倉?應如何辦理?
答:轉口之實貨櫃,無須加裝、分裝或改裝者,於卸存期間,不得拆櫃卸貨進倉。其需加裝、分裝或改裝者,運輸業應事先以書面載明貨櫃號碼、封條號碼及貨物品名、數量向海關申請特別准單,於關員監視下,在貨櫃起卸碼頭內之轉口倉庫辦理。
14.問:因轉口貨物營運上之需要,對於經由我國國際商港轉口而未進行任何加工者,可否申請未加工證明文件?
答:為配合海運運輸業者經營轉口貨物營運上之需要,對於經由我國國際商港轉口而未進行任何加工者,關務署同意由通關地海關依業者之申請(書面或線上)予以核發(T2)轉口貨物無加工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