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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關作業流程說明

一、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應於海關放行之翌日起30日內裝船出口,逾期不得裝運,並須辦理退關。

二、退關貨物:報關業需填具「出口貨物退關/退倉/更改航機(空運)申請書」一式2份述明退關理由、SHUT-OUT MEMO(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報單及報關文件等,向海關申請。出口報單全部貨物經海關查驗無訛後,由有權簽放關員於申請書正、副本加蓋「核對無訛,准予出倉」後,將申請書副本交給報關業向倉儲業辦理退關領貨手續,海關於電腦畫面加註通關流程為全部退關出倉,並將併附退關申請書之報單,彙送審核單位編袋歸檔。若海關查驗來貨有誤,由驗貨員依實際出口資料於報單註記,並更正報單檔(例:重量、數量、件數等)後,送分估單位辦理。如一份報單內部分貨物因故不出口而辦理部分退關,除符合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47條外,仍應執行全部貨物查驗,針對須退關出倉之貨物,分估及驗貨關員透過有關程式更正報單檔及完成銷艙作業,並於「退關出倉申請書」簽章後交報關業提領出倉。

 

 

聯絡電話 : (02) 24202951轉5125

更新日期:113-03-18 點閱次數:6569